企业为何宁可跑路,也不申请破产?
据报道,近日,小蓝单车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奥森健身、巨十等多个品牌健身房陆续被曝出“跑路”消息。与国外企业习惯申请破产不同,国内企业却多以“跑路”姿态示人,鲜有企业申请破产。记者了解,相对于企业不负责任的“跑路”,企业走破产程序既能维护自身利益,更能优先保障职工权益,但破产程序本身耗时漫长、成本高昂的特点,也让个别企业“裹足不前”,不愿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申请破产企业寥寥无几
在市工商局的工商大厅,劳动报记者注意到,前来办理注销业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少,记者等候了近一个小时,受访企业或因合并、或因分立、或因解散等事由前来办理注销,但并未遇到一家真正因完成破产程序,而前来办理注销的企业。
“我国的破产程序主要是法院主导推动,这个量非常少。”一家代办注销的专业机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今年还没有承接过任何一家因完成破产程序而需办理注销的企业。
有一组差距悬殊的数据对比。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较以往2500件左右的年平均受理量,增幅超过了120%。可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更为惊人,去年,我国仅注销、吊销企业数量,合计高达138.6万户。
申请破产企业的数量,还不及被注销、吊销企业总数的一个零头。“企业破产的案件,在区域上也存在明显差异。2016年浙江、广东、江苏三省受理的破产案件几乎占了全国的一半,而上海相对较少。”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玲告诉记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是2007年入选上海第一批破产管理人的机构之一,在破产清算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破产程序往往费时2-5年
“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十分慎重。毕竟,一个经营主体的消失,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真宇,有着多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他介绍,破产是一个专业度相当高的领域,而与复杂程序相伴随的,往往是高企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他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相对精简的破产程序流程图:一个破产案件大致会经过法院受理、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等8个阶段。
“在实践中,完成上述全部流程的时间,短则1、2年,长则5、6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复杂的企业来说,清算组清理企业财产、调查核实债权情况、债权人讨论分配方案等,这几个阶段的时间,都无法准确预估。”朱真宇说。
因此,在一些中小企业看来,与其申请破产,被上述程序痛苦“折磨”上好几年,倒不如索性“卷款跑路”,来得“潇洒”。但这种“跑路”的方式,实际上却是损人不利己,不仅破坏了市场机制,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职工在破产程序中受优先保护
企业走不走破产程序,与企业职工的权益息息相关。我国《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
根据《破产法》第113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走破产程序,那么,在宣告破产以后,破产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应当先行清偿的就是职工工资、保险、补偿金等。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除此之外,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可见,对于职工而言,只要企业申请破产,并在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资产,职工权益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
《工会法》提供维权途径
然而,朱真宇坦言,为了避免破产制度被滥用,法律也做出了不少限定条件。首先,申请破产需满足三个法定条件之一,即(1)资不抵债;(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但是否符合条件,最终是由法院判定。
其次,并非任何人均可以申请破产。尤其是企业职工能否以“企业拖欠工资报酬”为由申请破产,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存在争议。
那么,如果企业满足了上述破产条件,职工工资已被拖欠,又无法申请自己的企业破产,有那些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呢?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介绍,有效途径有三:首先,向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各地劳动部门下,都会设有劳动执法检查的机构,可以通过该途径进行投诉举报。其次,该阶段公司尚未“死亡”,职工可向工会寻求帮助。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义务维护职工权益。而且工会本身也有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沟通协商,甚至提起仲裁和诉讼。
第三,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是员工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手段。在司法裁定或判决结果出来后,凭司法文书,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等,以此促使企业主尽快支付劳动报酬。
另外,吴玲律师还补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的法人,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法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要求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须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清偿法人的债务。因此,一些跑路公司的职工可在仲裁、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根据上述规定向公司股东等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事前可与企业签订“付款协议”
企业“跑路”后的维权,属于事后救济,而一家企业跑路往往是有所征兆的,如工资没按时发放等,此时,企业职工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前预防,避免风险?
朱真宇认为,在企业拖欠薪资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关系处在一种微妙的状态。企业往往会承诺“定期支付工资”,用以稳定员工。职工也要多个心眼,观察企业动态,对自身的去留做出判断。
在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朱真宇建议,职工可以和企业签订“付款协议”或类似的工资报酬支付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也就是说,该方式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这个阶段,职工的维权渠道和企业关停后是一样的,但及早维权的效果会比事后维权,好很多。”周斌指出,一方面可以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动态,提高警惕。另一方面,也能对企业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限期支付,逾期支付还可要求加付50%-100%的赔偿金。此外,职工在职期间,可以单独就企业拖欠劳动报酬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而不必等到离职后再走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