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全覆盖检查保证药品降价不降质
本报记者 吴佳佳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提出,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目前,试点已完成集中招标采购,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以往药品招采中存在的量价不挂钩、招采不合一、回款不及时、医院进不了、‘带金销售’等问题,导致药价虚高、‘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说,本次招采设定了严格的规程:要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至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全链条质量监管;保证回款,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整个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招采阶段,去年12月已经进行,药品中选结果已经公布,25个产品中选,平均降价幅度52%。第二阶段为中标结果的落实和配套。第三阶段为评估、总结阶段。
招标采购完成后,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疗机构是《方案》落地实施的关键环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介绍,将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要求:不能因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用中选药品;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原标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药品降价丨药品价格丨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