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是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他以自己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求学到后来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任教从事刑法学研究的生涯为基础,做了题为《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的主题报告。
法学界探讨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主办方供图
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经历了恢复重建到不断繁荣发展的进程。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新中国的刑法体系正式建立,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规模修订,再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的出台,中国的刑法体系不断完善。
陈兴良认为,从中国的刑法学研究恢复重建到后来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8年,是刑法学科的恢复重建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从1988年到1997年刑法的颁布,这个阶段是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理论研究阶段;第三个阶段从1997年刑法颁布到现在,这一阶段是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阶段。
陈兴良说,在各个部门法当中,刑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相对发展较快,无论是在立法时间上,还是在立法质量上都走在前面,因此刑法学的教育也是最早的。他认为,中国刑法学的教育研究绝不单纯是对刑法规范的阐释,其中也要包含价值判断的内容,要保持刑法学对社会及时反应的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