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升“税感”影视明星责无旁贷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积极营造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一系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剑指群众诟病已久的影视行业乱象,这印证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不是一句空话,在各行业、各领域都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等突出问题。一些影视制作公司、从业人员在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的“指挥棒”下,炮制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助长了偷逃税等不法行为。有些问题愈演愈烈,甚至成为某些“小圈子”里的潜规则,不仅扭曲、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也为社会滋长拜金主义倾向推波助澜。特别是,由于影视明星在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粉丝”群体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一部分青少年受某些偶像“出边出格”的言行影响,“三观”与主流价值观渐行渐远,社会各界对此深感忧虑。
对公众人物来说,“名利双收”的同时,更要重视“德艺双馨”,为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树立良好榜样。以纳税为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诚信纳税,更是现代社会的一张通行证。影视行业发展迅速,不少明星不再满足于和单一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仅做“旗下艺人”,而是选择成立自己的工作室进行相关合作。在现行税法制度下,影视明星收入也呈现了多样化。仅个人所得税需要申报的就涉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同项目。如果相关工作室已经注册为企业,其所开办的企业还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但是,有的影视明星对税收规定知之甚少,又做从不过问的“甩手掌柜”,往往通过经纪人员或者公司财务代劳“纳税义务”,这就有可能导致出现一些偷税漏税行为。无论是“漫不经心”,还是“处心积虑”,该交的税不交或者没有及时缴纳,只要被查实,明星本人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活生生的案例,再大牌的明星一旦违法犯罪,也没有“法外开恩”的特殊待遇。
“加强对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对中低风险和高风险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醒、税务稽查等措施,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列入税收‘黑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印发的通知,已经进行了“风险告知”。须知,联合惩戒的威力还是很大的,比如,对于个人,没法坐飞机、高消费受限;对于企业,贷款、信用都是问题。不想因小失大的话,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就当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主动学习有关税收规定,提高税收遵从度,特别是明星切莫做“甩手掌柜”。毕竟,关心自己的“信用形象”,也就是爱护自己的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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