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没驾车却被法院判拘役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成吉林省首例
本人虽然饮酒但并未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这是咋回事?近日,吉林省磐石市法院做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明知他人酒后而借车让其开,属于共同犯罪,此案成为吉林省首例。
2017年10月25日傍晚,磐石市居民张某和朋友刘某等三人吃饭、唱歌。在KTV内,三个人每人都喝了四五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决定回家。刘某有面包车,而张某走到驾驶室位置后说要开车,刘某便将车钥匙交给了张某。当张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磐呼路一个拐弯处,差点与一辆奇瑞轿车相撞,张某开始谩骂对方,双方随后发生撕扯。
据奇瑞车司机徐先生回忆,张某先是骂了一通,然后下车在其左侧车门处踹了一脚。徐先生报警,张某又开始骂人,后来双方打了起来,直到民警赶到将所有人带至公安机关。
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2018年5月11日,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宣布之后,磐石市检察院认为,车主刘某虽然当时没有开车,却在明知张某醉酒后,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建议追诉。5月22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
7月25日,磐石市公安局将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至磐石市检察院。8月7日,磐石市检察院正式向磐石市法院提起公诉,追诉刘某,提请依法判处。8月14日,经法庭公开审理,磐石市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磐石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例为吉林市首起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例,也是吉林省范围内首起案例。
原标题:酒后没驾车却被法院判拘役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成吉林省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