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意见》聚焦促进实现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的实际问题,在就业、医保、养老、子女教育等备受关注的方面都给出非常有针对性的保障政策,为农业人口“进城”准备好“定心丸”。
《意见》明确,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动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具体如下: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问题,《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问题,《意见》明确,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意见》明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意见》明确,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责任编辑:刘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