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剖析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原因 提示做好相关安全预防
央广网北京7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又到学生放暑假的时候了,丰富多彩的假期生活即将开启,但是相对脱离学校监管,自主时间增多,如果家长监护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危险。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提示大家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暑期安全预防。
据介绍,2008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17起,涉案事故导致15名未成年人伤亡。
交通出行,违规酿惨剧。此类案件共6起,3起为造成未成年人直接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均系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等情形撞伤未成年人,其中一起案件的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颅脑损伤。另3起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致害他人,如未成年人随意开关机动车门,致伤电动车驾驶人;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急停猛跑撞伤自行车驾驶人;骑自行车带人撞伤他人。
贪解暑热,野泳生危险。此类案件有2起,均为未成年人为求一时刺激或图一时解热,到水库、引水渠等无人监管的水域野泳,发生溺亡事故。两起案件中未成年人均邀请了同学或其他未成年同伴游泳嬉戏,甚至包括不会游泳者。水库大坝上虽有“禁止游泳”警示语,但无专人看管,也没有其他防护设施。孩子们在浅水区打闹,不慎掉入深水区,发生溺亡惨剧。法院经审理,认定水库管理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邀请溺亡者游泳的其他孩子承担10%的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赔偿。
假期游乐,玩耍受伤害。此类案件有3起,主要发生在暑期未成年人到公园游乐场、博物馆参观游览过程中,家长未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相关场所防护措施不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未成年人受伤引发纠纷。典型案件中,家长带未成年人外出游玩用餐时未进行监管,两名未成年人用蜡烛点燃纸巾及木棍,并用酒精助燃,致使其中一人被烧伤。
亲近动物,疏忽出意外。此类案件有6起,其中5件为宠物犬致伤,主要为养犬人在遛狗或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犬只致伤未成年人;部分郊区饭店饲养大型犬只看家护院,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用餐人员注意,致使未成年人遭遇犬只攻击致伤;部分家长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管理、保护不足,未成年人与犬只接触发生伤害。另有1起为未成年人在野生动物园观赏时,因园方设置观赏距离不合理,被猴子抓伤。
对于案件产生的原因,法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水域管理部门、公园游乐等场所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部分水域管理单位对于责任范围内的水域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设立或更换警示标志、围挡、防护栏、监控等设施,对于离村落、学校较近、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水域未进行巡视检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儿童乐园、电影院、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的游乐设施及公用设施未经过安全检测或未安装未成年人防护装置,致使未成年人受伤。部分动物饲养、管理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管理失责,致使未成年人遭遇动物攻击受到伤害。
未成年人家长未妥善教育、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部分家长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及时提醒并制止危险举动,致使未成年人自身受到伤害或致伤他人。例如家长对孩子监管不到位,发生未成年人相约野泳、未满十二周岁儿童骑自行车出行等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外出游玩时对低龄未成年人保护、照顾不足,让孩子在农家院等可能饲养烈性犬只的公共场所单独活动,导致未成年人受伤;个别家长甚至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或置孩子于危险情况中。
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及安全意识不足。部分未成年人规则意识不足,在交通活动中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开关车门,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急停猛跑,未满十二周岁骑自行车上路或在明确设有禁止游泳的水库游泳嬉戏,引发安全事故。少数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识,玩耍时不注意自身安全,嬉戏无度,因追求一时之快,将自己及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为防止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发生,法官提出四条建议:
一是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意外伤害发生。
暑假期间,广大家长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日常举动,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此外,家长还应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纪守法表率,为孩子树立榜样。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家长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纠纷解决。
二是学校应加强暑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家长安全防范意识。
暑假开始前,学校应创新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通过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融参与性、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的方式加强对广大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切实让学生们将“安全第一”牢记心间。同时,指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和教育好子女,为孩子起好暑期安全保护伞、防火墙作用。
三是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场所及重点水域管理者,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配置相应设备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装置,增加检查频率,加强人员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未成年人应常怀戒惧之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在暑期活动时应牢记安全第一,遵循父母、老师和成人的教导,增强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远离野泳,嬉戏有度,安全出行,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原标题:北京二中院剖析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原因|致伤|监护|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