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理赔 岂能以“牙”还牙?
车祸摔掉四颗牙 保险公司拒全赔 佛山中院认定种植牙非真牙 伤残情况依旧存在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在一场交通意外中,陈先生摔掉了四颗牙齿,被认定为十级伤残,随后他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让他没想到是,保险公司和他的四颗掉牙“扛”上了,保险公司称,植牙费用和残疾赔偿金二者只能选其一,因为植好牙齿后,他的伤残基础就不存在。近日,佛山中院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复函,认定种植牙的功能不可能恢复到真牙的正常功能,其植牙后的伤残情况依旧存在,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依旧要赔偿植牙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事故:
被追尾摔掉四颗牙齿 司机肇事逃逸
2017年7月25日凌晨3时,54岁的陈先生骑着自行车,沿佛山大道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忽然间,一辆小轿车从后方撞上了他的自行车尾部,陈先生当即人仰马翻倒在了地上,而小轿车上的司机不但没停车察看,反而不顾而去。
一直到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次日上午10时许,司机黄某才前往禅城交警大队三中队自首。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其部分牙槽骨骨折、外伤性牙齿缺失、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左侧腓骨上端骨折、鼻骨骨折等。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因其部分牙槽骨骨折,11、12、21、22四颗牙齿缺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牙齿种植费用每颗不低于12000元。
一审:植牙费和残疾赔偿均获支持
为了挽回损失,陈先生将司机黄某以及其车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对陈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陈先生为保障正常生活,进行义齿安装种植确有必要,陈先生种植义齿的治疗方案又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持,对陈先生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该治疗行为具有残疾辅助性质,并不能恢复自然之生理机能,因此法院同时支持了陈先生申请的残疾赔偿金。
由于司机黄某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黄某本人承担。据此,法院综合各项损失金额,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约10万元,黄某赔偿6.6万余元。
争议:植牙后便不存在残疾情况?
黄某与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保险公司表示,关于后续治疗费,鉴定机构就后续治疗费的意见并无具体治疗方案、治疗机构、手术费用等项目,简单作出后续治疗费的意见依据不足,该费用支出具有不确定性,应待实际发生后才可以主张。
据了解,认定陈先生“十级伤残”,其依据的标准是“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因此,保险公司还认为,“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不能同时赔付:如果陈先生进行了牙齿种植,那么他植牙后就不存在牙齿缺失的情形,即伤残基础不存在。陈先生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则不应再主张后续治疗费。
法庭上,陈先生回应称,他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牙齿缺失确实也影响他的日常生活,而且牙齿种植需要时间恢复,种植后无法恢复到原始牙齿的功能,因此他主张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并非“重复主张”,请求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终审:植牙并非真牙 伤残依旧存在
由于双方对于是否“重复赔偿”各执一词,在二审期间,法院还专门就陈先生安装义齿之后是否仍然存在十级伤残问题,向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发函咨询,后来该所出具了回复函。佛山中院再次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这份复函也成为后来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之一。
在回复函中,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称,种植牙也是镶假牙的一种方法,只不过是将种植钉植入了牙槽骨内,虽然外观上与真牙近似,咀嚼功能也与真牙相当,但种植牙没有真牙的一些组织构成,例如牙周膜、牙髓、牙神经、牙血管等,所以种植牙的功能不可能恢复到真牙的正常功能(包括咀嚼、感知、营养、防卫),且种植牙的使用寿命与真牙相差甚远,因此,即便陈先生安装义齿,但依然不会改变其十级伤残的情况。
据此,佛山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同时由于一审在计算损失数额方面存在错误,中院对此予以纠正。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黄某支付赔偿款4.2万元,同时驳回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外观受损达伤残程度同样要赔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该案中,由于鉴定机构给出了专业意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侵权一方仍然需要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给受害人。
在现实情况中,个别案件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导致面部受损留下疤痕,即使只影响外观而不影响功能,对于相关的后续整形费用,法院一般也会支持这部分赔偿费用。如果经鉴定达到一定伤残级别,侵权一方同时也需要承担残疾赔偿金。
原标题:伤残理赔 岂能以“牙”还牙?|伤残赔偿金|伤残情况|真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