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礼让行人撞死70岁老太司机被判刑
法制网记者 徐鹏 通讯员 张洁 “车辆行驶到长清区某村路口时,我没有注意到有行人。等我发现了急踩刹车,却已经来不及了。”庭审期间,肇事司机宋某懊悔不迭:“如果那天我开车能慢一点,哪怕停车等一分钟,让老太太先过去,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2017年11月底,下午17时,24岁的宋某载着儿子和婆婆从泰安购物回来,途经长清区某村路口时,因未礼让行人,与正横过马路的老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没有确保安全横过道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已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2018年4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宋某有自首情节,其已对被害人亲属给予经济补偿,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宋某因未礼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事故发生在车辆投保期内,赔偿数额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30余万元。
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以“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当事人一审已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案发前在其原籍无口粮地,其已在济南某城区与女儿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对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济南中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很多交通事故、纠纷的产生,与“未礼让行人”有关。司机在驾驶时,注意不要追车,不要抢行,要让文明驾驶成为出行的习惯,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心存侥幸,贪图一时之“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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