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首届生态法跨学科青年学者学术论坛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承办的“首届跨学科视野下的生态法——共识与分歧:生态法与传统法理学对话”青年学者学术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
本届论坛的宗旨为“真诚切磋学问、理性交流思想、探讨学科前沿、开展跨界交流;讨论无讳、平等对话、群而不党、求同存异、理以省己、开放包容”,旨在为我国生态法学研究共同体提供与其他学科进行交流互动的对话平台。论坛吸引来自中央财经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福州大学等20多家科研机构、高校以及实务部门的50位青年学者报名参加,与会者的研究领域覆盖生态法学、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在开幕式上指出,生态法是一个崭新的部门法,是从实践中出发,在解决传统法律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面临的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生态的发展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适应。生态法律关系的出现对传统部门法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提出了挑战,生态法学的产生也使得法学队伍的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从研究方法,研究知识的基础等方面,为法学研究注入新的血液。
南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作了题为《权利、义务抑或其他:生态法本位的再思考》的发言。陈海嵩教授在发言中提出,生态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说的环境法,生态法强调两个方面的特性:第一,其本质上要强调公众性而非个体性;第二是生态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在生态法领域,无论主张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都将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应当改变前述静态的思考立场。生态法的对象所面对的社会关系,不是单线条的,因此应尝试着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角度重新思考对组成生态法基本的要素进行思考。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基于这三类主体,产生单向、双向以及多项三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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