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向在场所有人深鞠一躬

  申诉人向在场所有人深鞠一躬

  ——山西检察机关公开审查解开申诉十年老人心结

  闫晶晶

  “十年来,我一直在申诉,总觉得儿子是冤枉的……”面对检察官,老柴说出了自己的心结。近日,山西省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老人的儿子柴某故意杀人案,举办了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会。

  刚知道检察机关决定公开审查时,老柴先是感到意外,随即高兴地说:“没想到检察机关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参加公开审查,我求之不得。”这个为儿子申诉近十年的老人听到依然维持原审裁判的评议意见后,没有情绪激动,而是缓步走到会场中央深深鞠了一躬,向在场所有人表达谢意。

  向最高法申诉被驳回

  2006年12月24日,柴某被朋友带到运城市中心医院,介入到一场报复性打斗中,其间持刀参与对被害人的砍杀捅刺,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随后,柴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又驾车逃往陕西西安。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作案时没有人看见柴某用小刀捅人,但有两名被告人均供述案发当天见过柴某拿一把小刀,三名被告人证实案发时看见柴某动手打人,还有两名被告人证实柴某曾说过自己打斗中用小刀捅人,因为用力太猛把手弄了一个血泡。案发后柴某手上也确实有血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身上有相应伤口。这些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实柴某虽未参与组织策划,但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除柴某外,其他被告人均认罪服法。

  老柴表示,案发前柴某并不知道双方要打架,且与对方无冤无仇、互不认识,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与柴某没有任何关系;证明柴某参与作案的各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柴某始终否认参与作案;公安机关未能提取到柴某的作案工具(小刀)和所穿衣服;侦查中存在指供逼供的情况;法医鉴定意见前后矛盾、有造假嫌疑……

  老柴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认定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因而不服运城市中级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柴某的判决,先后向山西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之后,他又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山西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

  一片混乱中,他到底有没有杀人?

  该案原审被告人多达11名,案件受理后,承办该案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段兴金和检察官助理王彩虹首先对原案的3000多个电子文档(文书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为掌握柴某本人对原审裁判的意见,承办人来到晋中监狱向柴某作了调查。柴某反映,在侦查讯问中他曾受到指供逼供,他作案时不在现场,当天并未与他人发生冲突和纠缠。

  到底是否存在指供逼供的情形?承办人调查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其他原审被告人,查明在侦查初期,参与砍杀的部分同案犯便供述柴某持小刀参与了打斗,而当时柴某并没有被纳入故意杀人共犯的侦查范围,因而对这些供述未引起重视,同时也错失了提取柴某作案使用的小刀和当时所穿衣服的机会,所以在侦查初期没有指供逼供的理由和可能。同时,参与砍杀被害人的同案犯杨某否认受到指供逼供。

  对于案件争议焦点,被害人身上的致命伤涉及的四处创口的形成原因,承办人调取了尸检档案,并向法医学专家请教,得出创口是由“宽度不大于1.4cm、长度不小于6cm的单刃刺器”一次性形成的结论,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不能造成该致命伤,被害人的致命伤系扣押的作案凶器以外的刺器所形成。

  最高法驳回申诉后,申诉方又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出具人张某反映其在离开现场时与欲进入现场的柴某相撞并发生纠缠。但在承办人调查时,张某并不能证明柴某不在现场、未参与打斗,且其向申诉人反映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经过严谨复查,承办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柴某持刀参与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致其死亡。原审认定柴某犯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应当维持原审判决,不支持申诉人的申请抗诉意见。

  复查中,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承办人一一核实,充分满足申诉人的取证要求。在与申诉人交流沟通中,既不避讳原审采信证据中的问题和瑕疵,也对申诉主张及依据存在的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在调查核实前,段兴金就征求了申诉方的意见,调查结束后又约见了申诉方,向其通报了调查核实的情况,让申诉人进一步了解到以前不曾掌握的情况,使申诉人对自己的证据状况和诉求有了清晰的预判。

  王彩虹还告诉记者,他们与老柴保持着密切联系,后来,申诉人心情郁闷时也愿意主动打电话向办案检察官倾诉。家庭的不幸、多年来的痛苦、申诉过程的艰辛与困惑……申诉人一点一点向检察官敞开了心扉,接到这样的电话后,承办人每次都能予以安慰、帮助分析、提供建议,直至申诉人心情好转为止。

  “你们这么重视申诉意见,工作这么认真,相信你们会公正办理案件。”将心比心,老柴也给予检察机关充分信任。

  公开审查存在风险也应积极尝试

  对于是否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有人认为,申诉人对原审结果及办案人员意见很大,申诉愿望非常强烈,而检察官的复查意见是维持原审裁判,公开审查存在极大风险,可能会出现申诉方当场发泄不满情绪等情况。

  “只要我们客观公正地复查案件,坦诚向申诉方讲明公开审查的意义,就会得到申诉方的理解和支持。从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模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角度出发,即使存在风险,也应当积极尝试。”段兴金如此回应。

  “通过前期的工作接触,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你们的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平和尊重,我们愿意遵从公开审查的程序安排,也会尊重大家的评议意见,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会接受!”老柴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

  16名全国人大代表、5名人民监督员,以及部分山西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参加了公开审查会,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派员观摩,评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审裁判,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通过这次公开审查活动,深入了解了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程序,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也提高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农业大学教授魏洪义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公开审查活动,深有感触。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李秀香也表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认真、细致,整个过程始终用证据说话,值得信赖。

  “检察机关公开审查角色定位务必客观、中立。不能因为案件本身已经过了多轮诉讼审理,且最高法亦驳回了申诉,便轻信原审裁判,也不能因为申诉人长年申诉,而视申诉人为缠诉闹访之人。”山西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丁国军在总结分析该案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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