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演“一号角色”仅3个镜头1句台词
9岁小演员父亲起诉影业公司要求返还上万元签约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退还原告部分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希平 张永进
何兴父子与湖南某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支付了1万余元费用。但影片播出来后,他儿子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3个镜头、1句台词。自认为遭遇欺骗,何兴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昨日,该院审理了此案。
交费上万元参演“一号角色”
2017年6月,影业公司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网络大电影《神奇的熊孩子》,2017年6月至11月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首发站定于湖南省。
今年9岁的何翔(化名)系湘潭市某小学学生,爱好表演。他在湘潭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2017年11月4日,何翔及其监护人何兴(何翔之父)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安排何翔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为此,何兴支付了12800元。
今年1月31日,父子二人到浙江横店影视城拍电影。拍摄期间,影业公司给何翔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1句。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首播,何翔看到,72分钟的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
“一号角色”与群众演员无异
在影业公司对演员培训期间,何翔发现,包括他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主演”有7名。“影业公司分配给我的角色是一个红色士兵,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何翔说。
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其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他代理儿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被告影业公司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业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影业公司还认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一号角色”应理解为“主演”
法院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那么应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
但因为原告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拍摄,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9岁小演员缴费万元参演“一号角色” 仅3个镜头1句台词|台词|一号角色|瑕疵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