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10月11日电 (杨杰英)“汾河是山西的母亲河。但近年来汾河流域水量减少,一些千古名泉面临断流危险。水土流失、地下水质日益恶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成斌10日在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这些突出而严重的问题,此次常委会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强化对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汾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山西最大的河流,被誉为山西的母亲河。汾河流域成为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成斌说,“大家知道,历史上汾河流域风光美丽、物产丰饶。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急剧增长,汾河流域出现水量减少、水土流失等问题。”
9月28日至30日在太原召开的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主要通过对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排污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增加禁排种类和方式及增加处罚额度等四方面的规定,强化对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其中,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方面,条例中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排污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同时,修正后的条例中增加了禁排种类和方式。条例规定:“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处罚方面,修正后的条例增加了处罚额度。条例规定“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罚由原来处二千元到一万元增加到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排放油类的”由原来处一万到五万增加到处十万到一百万。
成斌表示,通过上述四个方面新的规定,必将为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完)
原标题:山西强化“母亲河”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排污|水土流失|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