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11月10日电 (张林虎)核载7人,实载19人;核载9人,实载27人……1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章某某、齐某某两起危险驾驶罪,并当庭宣判。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小客车接送学生被交警查获。经查,齐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7人,案发时实载19名学生,超载171%。6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小客车接送学生同样被查。经查,章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9人,案发时实载27名学生,超载200%。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以来,包头市首例因非法从事校车业务超载导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完)
(原标题:内蒙古两男子因营运“黑校车”严重超载获刑|章某某|小客车|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