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红案宣判无罪后三大焦点问题
《法制日报》采访法学专家
本报记者 赵 丽
报实习生 崔磊磊
金哲红故意杀人案从2014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自1995年案发、1996年判决死缓后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据了解,此案从1996年一审开始,经过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皆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
2014年7月29日,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同日吉林省高院回应称,将对该案进行复查。2018年3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18年10月24日,该案在吉林省高院再审开庭。今天,吉林省高院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金哲红无罪,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看来,因为已宣告无罪,金哲红理应申请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他个人自由限制的赔偿,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还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依规办理就可以,而且我相信法院也会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和聂树斌案有同也有异
在今天,当金哲红走出监狱的一刹那,或在过往再审的过程中,坊间多多少少总会提及聂树斌案。
不过,在法学专家看来,金哲红案和聂树斌案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金哲红案件和聂树斌案件,相同点首先都是冤假错案,而且最后都纠正了,都坚持了这个证据裁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其次都主要是依据口供来定案的。”彭新林说。
关于不同点,彭新林指出了多个方面,比如聂树斌案是在当事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时间跨度非常长,证据大部分已灭失,查清真相非常困难。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证据,不能完全证实王书金就是凶手,同时也不能完全否定公安机关怀疑聂树斌作案证据的真实性。
“而且聂树斌案出现了一案两凶的现象,只能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宣判无罪。金哲红案当事人还在世,现在证明他实施犯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吉喜也提到,关于不同点,在金哲红案中,既没有“疑凶”出现,也没有亡者归来;而在聂树斌案中,“疑凶”王书金的出现对于推动案件改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彭新林看来,金哲红被改判无罪,是继聂树斌案后,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司法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
“对聂树斌案、金哲红案等冤假错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提振了人们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赖司法、信仰法治的强大正能量。”彭新林说。
对此,张吉喜也认为,金哲红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落实“疑罪从无”、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
缘何4年才下发再审决定
2014年7月,该案被媒体披露,因案情与浙江的张高平案有诸多相似之处,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据金哲红的代理律师介绍,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定罪的关键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案发当天,恰逢金哲红父亲的忌日,他当时正在为父亲上坟。
4年之后的2018年5月8日,金哲红收到了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红故意杀人一案的再审决定书。为何要经过4年之久才“送达”再审决定书,而在这4年里司法机又经过了怎样的斟酌,也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在彭新林看来,冤假错案相对比较复杂。
“从媒体曝光案情、吉林高院当日宣布开始复查后,之所以经历了长达4年的时间才决定再审,是因为,第一,涉及到冤假错案,案件可能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这种多次判决死缓、又申诉、又发回重审等等,复查的时间可能会长一些。”彭新林说,第二,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方面,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冤假错案的纠正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冤错案件的发生与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规范化程度不够、司法理念滞后、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追求不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彭新林说,因此对司法人员的问责,应当实事求是,应该放在冤假错案发生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去分析,不能把冤错案件的发生简单归咎于司法人员个人。确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和免责相结合,才是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未来如何有效预防冤假错案
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纠正冤错案件是实现迟到正义的补救措施。但最严密的法网难免仍有疏漏,因此还需建立和完善冤错案件的纠正机制,冤错案件一经发现,唯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对辩护权等作了进一步保障性规定。这些规定通过程序完备、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等手段以突出审判力量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及辩护权保障等多个维度,进一步完善了冤错案件防范机制。
总结聂树斌、金哲红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张吉喜认为,进一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第一,应当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第二,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把握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和审判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在彭新林看来,当前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已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了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等内容,这为司法人员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当务之急是要将中央的相关精神以及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一步步堵塞冤假错案的制度漏洞,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人权司法保障筑牢屏障。”彭新林说,在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机关对这些冤错案件的依法纠正,就是一场有益的法治文明和法治理念的熏陶、训练与养成。更进一步说,只有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严格司法、无罪推定等法治理念和价值,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珍视人性、敬畏法律,公正裁决一个公民的罪与罚、生与死、自由与放逐。
(原标题:金哲红案宣判无罪后三问:缘何四年才下发再审决定|冤假错案|宣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